如果保護別人 卻要坐牢賠錢 你 會怎麼選擇


如果保護別人 卻要坐牢賠錢 會怎麼選擇

一位年輕的鐵路警察,被歹徒刺中腹部,為避免傷及無辜,浴血緊抓歹徒持刀的手,雖然完成任務,卻因失血過多,犧牲了自己的性命。
依據警械使用條例」第五條規定,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、盤查等勤務時……(中略)……如遭抗拒,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,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。

如果突擊會讓人事先察覺,怎麼叫「突擊」?

第六條規定,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,合理使用槍械,不得逾越必要程度。第九條規定,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,如非情況急迫,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。

從警的學生問我,盤查可疑車輛時,車輛忽然從極近距離意圖衝撞,掏槍射輪胎,子彈卻貫穿車門,擊中歹徒大腿,造成大量出血,有沒有逾越必要程度
我只能告訴他:「我不是檢察官,也沒資格當法官。」

警察使用槍械的規定模糊,遇到生死瞬間的緊急狀況,一切只能靠當下的判斷。

2014年,葉姓警員追捕通緝犯時,往其腿部連開三槍,歹徒因失血過多死亡,法官認定警察用槍過當,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六個月定讞,還必須國賠。這,不是單一個案。

警察使用槍械的規定模糊,遇到生死瞬間的緊急狀況,一切只能靠當下的判斷。然後,再交由司法判斷。

所以,如果想要保護民眾,同時降低值勤風險,使用警械,似乎是合理決定,但,自己卻可能因開槍,而坐牢賠錢,如果你是警察,你會怎麼選擇
或許,過去太多同僚的司法案例,或許,為了避免傷及無辜,年輕的警察,做出了選擇。
警察的選擇,保護了所有乘客安全,卻犧牲了自己的性命。
當警員不顧身受重傷,浴血緊抓歹徒持刀的手,他,不惜用生命,尊重自己的工作。
我們的司法,在顧及加害者人權時,是不是也能尊重每個警察,值勤時,電光石火間,當下的判斷。
因為,那個瞬間,很有可能,就是生和死的距離。
人人都有人權,警察,也有人權。
讓每個警察,在辛苦維護別人安全後,每天,也能安全回家。

感謝警察。


溫子衡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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